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更好保障机关运行,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亳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亳州市市直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备标准(试行)》和《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资产包括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调拨的资产和其他经法律确认的资产。固定资产管理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综合科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责任是: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编制预算并制定年度购置计划;按照审批权限提议研究并落实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承担固定资产实物验收、登记、配发、维护、调配、回收、清查等日常管理;设置和登记实物账(卡);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确保账账、账表、账实相符;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数据更新维护。
各科室(中心)负责使用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主要责任是:确保落实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人责任,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签订“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书”(见附件);精心保管和合理使用固定资产;根据工作需要和资产状况,提出固定资产配置、处置申请。
适时调整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固定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由综合科提议和实施。
第二章 固定资产标准、分类和计量
第四条 局机关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与局机关密切相关的固定资产分以下五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包括房屋、建设物及附属设施;
(二)通用设备,包括办公和业务通用的办公设备、家具用具、图书档案设备、电器设备、通信设备、交通工具等;
(三)专用设备,包括具有专门用途的监控设备、视频会议设备、信息化网络设备、多媒体影视设备、仪表等;
(四)图书、档案,包括图书馆(室)、阅览室、档案室的图书、资料、档案;
(五)其他。
对达到固定资产使用价值和使用年限标准的软件资产,作为无形资产管理;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装备资金购置的物品作为存货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量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执行。
无形资产的计量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规定执行。存货的计量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七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按市财政局出台标准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先审批再实施配置。
第八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管理要求,购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内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公开招标、单一来源、网上商城等方式采购。
第九条 配置固定资产主要程序如下:
(一)各科室(中心)根据所管理使用的资产存量、使用状况,提出增加固定资产申请,报综合科;通信设备、视频会议设备、信息化网络设备综合科提出申请,年初无预算的不予配置。
(二)综合科汇总配置申请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核,按程序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符合“三重一大”事项的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综合科按采购规定实施并签订合同。
(三)购入、调入的增加固定资产,应当由综合科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综合科依据采购合同、发票等相关凭证,办理入库手续、领用手续、报销手续。
第十条 增加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财务账、实物账,应当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填制固定资产卡片,实物账要对固定资产的类别、名称、单位、型号、单价、数量、购入时间、使用人等准确记录,有特殊要求的要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有原始发票的,按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发票的,按评估价值记账。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申领使用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等方式,目前只涉及到自用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综合科建立自用固定资产申领审批单(见附件)、发放登记表(见附件)、交回登记表(见附件)。
第十四条 各科室(中心)有下列情形可以申请配置固定资产:
(一)新增人员的;
(二)现有固定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的(交旧领新);
(三)现有固定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申领的程序:
(一)填制《固定资产申领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综合科根据固定资产配置情况审核《固定资产申领审批单》,对于确需配置的,办理固定资产出库手续,或进行采购交付,并登记固定资产发放台账。
第十六条 各科室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交回旧的固定资产,综合科负责集中管理交回的待报废处置旧资产,并做好登记。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各类固定资产因无偿转让(调拨、调济、捐赠)、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形式的产权转移及核销。
第十八条 执行《亳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中固定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因单位搬迁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也适用此规定。
第十九条 因技术原因需报废、报损或无法继续使用的
资产,由综合科初步提出书面处置意见,提请相关会议研究。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原则上一年2次。由科室提出,综合科汇总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符合“三重一大”事项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根据资产处置研究意见,综合科按《亳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印发资产处置通知。
第二十一条 处置具有存储功能的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实物,应当按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要求,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综合科应做好固定资产的申领、登记、发放、保管、清点工作,使固定资产的账、物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应签订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书,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责任人为科室负责人,固定资产的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保证使用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条 编外在岗人员使用固定资产由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管理,离职时综合科配合其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做好查验交接工作;在岗人员内部交流,原则上所使用的固定资产不随人员变动迁移;在岗人员调出本单位,综合科、科室(中心)负责人为其办理使用固定资产交接手续,没交清的原则上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资产使用人变动时,应及时变更使用人和管理责任人等交接手续,综合科应做好相应登记工作。
第二十五条 局机关每年对本局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盘点中发现盘盈(亏)情况,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提出处理意见。盘点工作综合科具体负责,有关科室配合。
第七章 固定资产监督查检
第二十六条 综合科要坚持抓好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工作,积极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固定资产配置是否符合市有关配置标准规定和审批程序,是否存在超标准配备的现象;
(二)固定资产处置是否按市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程序办理,有无不符合程序办理、越权审批或擅自处置的现象;
(三)固定资产清查是否及时有效,发现问题是否及时解决;
(四)固定资产配置是否有闲置、浪费现象;遗失或损坏的是否及时向领导报告;
(五)资产出租、出借、处置收入是否符合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此前的相关制度规定同时废止。
固定资产发放表
发放人: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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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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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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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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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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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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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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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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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收回、调拔登记表
经手人: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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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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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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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上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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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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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管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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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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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清查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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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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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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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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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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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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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发放单核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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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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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人(签字): 清查科室负责人(签字): 时 间: 年 月 日
固定资产申报(领取)审批单
编号: 年 月 日
申请科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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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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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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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价值(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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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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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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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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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强化固定资产使用的责任意识,制定本责任书:
1.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为固定资产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和安全工作。协助做好局机关的资产清点盘查工作。
2.固定资产使用人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爱护单位的固定资产,确保资产完好,充分发挥资产效用。工作调整、调动的,固定资产使用人应配合做好资产交接工作。
3.固定资产需要维修、变卖、外借、报废的,须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不得擅自处置。
4.固定资产人为造成损坏的,根据财务制度规定,扣除折旧后,由直接责任人赔偿。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丢失、毁损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此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科室)负责人变动时,另行签订责任书。
附:科室固定资产清单
单位盖章: 使用部门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