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省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财政资金采购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物品。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局财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完善局政府采购工作制度,审议或审定局政府采购工作方案,全程指导监督政府采购。下设采购组、验收组、财务组。
局党支部纪律监察委员参与研究政府采购会议,并全程监督采购工作。
第五条 采购科室(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采购计划(填写申请单)、方案和资金来源,报局领导审批或会议研究。
(二)细化采购物品参数,明确采购数量和供货时限。
(三)组织采购物品的验收,并签订采购合同。
(四)参与采购,并在规定时限内报账。
(五)配合做好采购过程中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采购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采购计划、领导批示和会议决定确定采购方式,发布采购方案(询价采购除外)。
(二)组织政府采购,并跟踪做好服务。
(三)负责对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参与采购物品验收。
(六)做好采购物品期间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验收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选定代表参与标的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按照采购物品参数,组织实物验收。
(三)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
(四)做好政府采购中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财务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财务管理规定和采购科室(中心)提供的票据及领导审批手续、会议决定,及时按支付科目申请所需资金,并按期、如数支付。
(二)对手续不全的,应当告知采购科室(中心)报账人员补充;对告知后,不能及时补充的,可以拒绝支付。
(三)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做好资产登记和管理工作。
(四)做好会计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 采购方式、方法
第九条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目录”金额起点以上项目全部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条 采购预算金额在“目录”金额起点以下及目录外(未达到市公管局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实行自行采购。
自行采购单项金额5000元以下的,由综合科根据采购科室(中心)提供的采购申请直接采购。
自行采购单项金额5000元到10000元以内的,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和物品参数通过集中采购、竞价采购。
自行采购单项金额10000元以上的,根据党组会议决定和物品参数通过竞价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由采购组负责。
询价采购由采购科室(中心)负责。
第十一条 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量标准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参加采购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做到清正廉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故意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和型号、设备编码以及特殊编码作为招标要求。
(二)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和品牌(控购项目除外)。
(三)私自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
(四)与供应商、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串通、围标。
(五)在开标前,泄露标底、透露投标人的情况和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六)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项。
(七)不得在采购过程中接受礼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采购中发生违法违规或违反前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