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
《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已经局党组研究批准,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执行。
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7月30日
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决策水平,规范 “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委和市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涉及全局党的建设包括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3.涉及全局的工作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4.全局工作的年度计划制定以及其他全局性的重点工作计划,年度财政预算相关事项。
5.事关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大舆情应对、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群体性事件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事项。
6.研究制定年度目标任务及管理考核办法。
7.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
8.其他需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 重大人事安排
1.科级干部的提名、推荐、任免和奖惩等事项,市管干部的提名和推荐。
2.审议审批按处分权限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处分决定或批复,或需向市委、市纪委请示批复处分意见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纪案件。
3.市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的推荐、申报。
4.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项目。
2.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大额资金的使用原则和决策程序的确定。
2. 5000元以上用于非生产性的支出。
3. 其他需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基本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一) 会前准备。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 应参考各方意见,科学实施决策咨询。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实行社会听证和社会公示制度,必要时可通过新媒体网结等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群体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不稳定问题的事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干部选拔任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考察工作。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局党组成员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代替集体决策。
3.“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有关材料一般在会议召开前由局综合科送达局党组成员,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召开“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会议,参会的局党组成员必须达到规定人数,并严格按预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
2.会议可以根据议题和内容,视情邀请有关地区、职能部门 、监督部门、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两代表一委员”列席,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3.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参会的党组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但不计入表决票数。党组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言或表态。
4.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当逐个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 形成会议决定, 对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察研究、 交换意见后再提交集体决策,特殊情况下,可以就争论事项书面请示市委。
5. 会议的表决方式、局党组成员的发言、表决意见以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对“三重一大” 事项的决策,形成一致意见的, 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因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的,主要负责同志事后应当及时向局党组成员通报,并形成书面记录。
6.需其他形式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相关程序进行研究决定。
(三)决策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组会议决策后,由局党组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遇到分工和职责交叉的。要明确一名党组成员牵头。主要负责同志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2. 党组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市委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3.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提请局党组会议重新作出决策。
4.局综合科应对决策实施进行跟踪督查,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三、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1. 局长对落实“三重大”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接受市纪委、市委巡察办、市委组织部和市委督查考核办对我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局全体干部通报“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接受全体干部监督。“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尚未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不得对外公布宣传。已研究决定的,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外,其决策、执行情况应作为党务公开重要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2.局党组成员要把“三重一大”工作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作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重要内容,按有关要求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进行报告。
3.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有关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定》等规定,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