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接待范围
第一条 公务接待仅限于以下公务活动,其他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费用:
(一)上级部门来我局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工作,出席会议活动、执行任务等。
(二)省内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兄弟单位来我局考察学习交流。
(三)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来我局请示汇报、办理公务,出席会议和参加培训。
(四)来亳考察投资环境、洽谈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意向等与招商引资密切相关的活动。
(五)其他因公务确需安排接待的。
(六)除参加局举办的培训外,同城人员参加会议和其他公务活动的不接待。
第二章 接待标准
第二条 公务接待应本着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要求接待,不能突破公务接待的红线和底线。
(一)接待对象需要用餐的,一般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餐费原则上每天不超过100元/人。确需宴请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宴请标准不超过100元/人·餐。
(二)因公务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参加市局公务活动,可安排工作餐,标准为每餐不超过70元/人。
第三章 陪餐人员
第三条 陪餐人员本着对口、有利于业务交流的原则安排。
(一)上级部门、外省(市)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来我局视察、调研、检查工作,由局长或副局长陪同,对应业务科室(中心)负责人参与。
(二)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班子成员来市局办理公务,由综合科联系一位局领导陪用工作餐,必要时请有关科室(中心)人员参加。
(三)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其它人员和基层处所人员来局联系、汇报工作,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综合科安排,相关科室(中心)承办接待。
(四)陪餐人数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同人员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第四章 接待程序
第四条 坚持先审批、后接待。接待事项需凭公函或电话记录,实名登记,由承办部门逐项填写《公务接待呈批单》,履行相应审核、审批手续。
第五条 日常公务接待凭审批手续由局综合科负责安排。会议、培训由综合科和相关科室按会议研究意见安排。
第六条 费用的报销时必须有对方公函或来电记录、《公务接待呈批单》、经办人签字的原始菜单、饭店餐饮发票“三单齐全”,否则不得报销。公函或电话记录要有来人姓名、职务、单位、活动内容、日程安排、人数等基本内容。
第五章 接待管理
第七条 分类核算管理。会议接待纳入会议费管理,按市财政局出台的会议费管理制度执行。培训接待纳入培训费管理,按市财政局出台的培训费管理制度执行。招商引资接待纳入招商引资项目接待费核算,比照公务接待标准。
第八条 招商接待管理。客商来亳招商引资,按照节约原则安排住宿,可以比照招商出差标准由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销,市内交通可以从平台租车解决。严禁以招商名义变相、虚假公务接待。
第九条 省厅厅级以上领导干部来亳公务,综合科应向市政府作书面接待请示,原则上由市对外联络综合科承办,综合科配合搞好公务接待。
第十条 简化接待形式。不得迎来送往,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多层接待。
第十一条 不得接待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
第十二条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接待费用。
第十三条 不得向下级单位或服务对象转嫁公务接待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费定期公开,在每次局长办公会议通报开支情况,定期在公告栏公开,半年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主理财小组通报一次接待情况。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应接受审计、财政、纪委监委的监督查检,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出台相关制度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