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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退役军人创业
信件来源
政府网站
来信时间
2024-08-05 09:25
信件内容
请问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哪些税费政策?
办理部门
市退役军人局
办理时间
2024-08-06 14:37
回复内容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由市退役军人局承办并予以答复,现答复如下:尊敬的来信人:您好!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23〕1004 号) 精神,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人员信息采集,在申报纳税享受。 因您未留联系方式,不能与您联系,如有疑问可电话联系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和就业创科。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科,联系电话:0558-5555938。
评价结果
评价时间
办理状态
已办结
答复时间
2024-08-06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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