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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961591W/202407-00017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文字解读】《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亳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7-12 发布日期: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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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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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名称: 【文字解读】《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亳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7-12
发布日期: 2024-07-15
【文字解读】《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亳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15 11:11 信息来源: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5部门联合印发《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亳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政策要求,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我市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安徽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亳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实施细则》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待遇与贡献相匹配、普惠与优待相叠加、当前与长远相统筹的原则,制定符合我市工作实际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并坚决贯彻执行,确保我市优抚对象医疗待遇规范、有效落实。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3年4月26日,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省财政、人社、卫健、医保等6部门出台《安徽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这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广大优待对象医疗服务保障的重要文件,对推进优抚医疗保障意义重大。随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着手起草了市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并向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广泛征求了对市级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意见建议,书面征求了县区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对反馈的合理意见进行了采纳。在此基础上,2024年3月和6月,又多次征求了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和市财政、人社、卫健、医保等4部门的意见建议。7月10日至12日,市退役军人、财政、人社、卫健、医保等5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对《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亳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进行会签,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领导签发后正式印发。

     四、目标任务

     通过《亳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颁布实施,对我市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进行全面规范,明确对象保障范围扩充情况,对实施保障的工作原则、制度等进行规范,以方便县区具体操作。通过对保障对象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医疗救助适用情况、医疗补助范围和要求、医疗优惠情形,及对不予救助情形的说明等,建立健全我市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为依托,以医疗优惠、医疗补助为补充,个人负担为辅助,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医疗保障制度,使我市各类优抚对象切实享受到社会发展带来的利益红利,享受到医疗优抚优待,得实惠,享尊崇,进一步增强其获得感和幸福感。

     五、主要内容

    《亳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共六章,三十六条,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阐明上位政策依据,保障对象范围,相关工作原则、制度等,明确优抚对象范围包括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烈士老年子女7类人员,其中首次把烈士老年子女列入适用人员范围。第二章医疗保障,列明保障对象可依法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医疗优惠以及不予救助的情形等,特别提出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障是兜底式保障。明确7类人员给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优待,优抚对象门诊费用可纳入医疗补助范围。第三章医疗优待,列明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优抚医院可享受的优待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职责,明确优抚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医疗优待服务。第四章部门职责,明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卫健部门、医保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五章监督管理,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做出规定,同时明确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责任。明确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积极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确保优抚对象及时、足额享受到优抚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待遇。第六章附则,就政策落实、政策解释、施行时间等其他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六、创新举措

    《实施细则》创新举措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扩大了保障对象范围。首次将“烈士老年子女”纳入保障范围,为考虑地区差异,规定:“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将在本辖区领取国家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纳入本实施办法适用人员范围”,尽可能扩大优抚医疗保障覆盖面。

    (二)增加了医疗优待内容。一是增加了关于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优抚医院享受的医疗优待内容。二是规定当年度优抚医疗保障资金如有结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优抚对象实行二次补助;优抚对象门诊费用可纳入医疗补助范围等,着力解决优抚对象“急难愁盼”问题。三是明确了医疗补助给付条件,提高医疗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等。

    (三)进一步明确了权责。一是明确了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多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优抚医疗“一站式”费用结算工作等,加强优抚医疗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二是对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优抚医疗保障的调查核实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依法明确了追责的情形,对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优抚对象双方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提出了有关规定。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是加强督促落实及时将《实施细则》印发各地,督促各地尽快配套出台具体举措;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地工作绩效考评范畴,持续深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落实。

    二是加强工作合力。《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此项工作落实落细,充分保障优抚对象依法享受医疗待遇。

    三是加强政策宣传。推动各地采用多种方式,丰富宣传内容,不断提高政策宣传的深度、广度和力度,充分保障优抚对象的知情权。

    八、政策咨询渠道

    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具体内容和报销比例等具体情况,可通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政务事项经办机构官方网站、5553081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或者到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工作站现场咨询,切记不要轻信非官方信息和渠道,不轻信社会机构可代办等谣言,谨防上当受骗。政策咨询联系人: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宁文豪;联系电话:0558-5555638;通讯地址:亳州市谯城区民政路18号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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